為提升因失能或疾病致外出就醫不便之患者的伊療照護可近性,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自105年2月15日起實施「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」,提供外出就醫不便患者更妥適的醫療照護,由醫事人員到府提供醫療服務。
◎收案條件
1.病人自我照顧能力有限,清醒時50%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2.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3.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或出院後需持續護理之病人。
4.符合醫療服務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三章安寧居家療護之收案條件者。
◎服務內容
1.一般西醫門診服務,醫師訪視每2個月至少一次,但不包括手術、麻醉、血液透析、復健診療、慢性精神疾病居家治療等特定診療服務。
2.一般藥品處方箋用藥,得按病人病情需要開立。
3.居家護理服務:護理人員定期訪視,提供居家護理一般照護、特殊照護、臨終照護及案家自我照護指導。
4.其它專業人員訪視:醫師依專業判斷,調整各職類醫事人員訪視頻率
5.藥品處方調劑服務:照護對象獨居時,提供社區藥局送藥到府服務。
6.個案健康管理
7.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
◎費用支付(部份負擔)
1.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居家照護規定計收(醫療費用5%),處方用藥另依門診藥品部份負擔規定另收,開藥另收掛號費150元。
2.如有符合減免部份負擔條件者(例如:重大傷病、榮民、福保、百歲),可依規定減免。
3.醫事人員訪視時之往返交通費用。
◎轉介方式
1.住院個案---由醫師於個案出院前轉介。
2.門診個案---由主治醫師轉介。
3.另有需要服務之個案,可電洽本院社區護理室 居家護理組 晉護理師,聯絡電話(02)66373660
◎服務時間 星期一到星期五 08:00∼17:0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