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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自主權利法 保障善終權 / 許馨文醫師

張貼日期
2019-10-30
張貼單位
家庭醫學科
內  容

 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今年開始施行,這是國內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旨在保障病人自主醫療的決定權,針對5種末期、重大、不可回復的臨床狀況,賦予病人拒絕維生醫療的權利,有助於維護全民的善終權益!

 在過去,我們只能在意識清楚時,預先決定當面臨疾病末期,是否要施行心肺復甦術(俗稱急救術或CPR),若是不想接受心肺復甦術,可先簽下「預立安寧緩和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醫師及家人就會遵從我們的意願作處置;但對於要不要插鼻胃管、洗腎或輸血等醫療處置,則無法提早作決定。

 然而,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後,20歲以上、意識清楚的成人,都可預先決定接受或拒絕哪些醫療,例如:心肺復甦術、機械式維生系統(呼吸器、葉克膜)、輸血、重度感染時給予的抗生素、特定疾病的專門治療(如洗腎、化療)等任何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,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,如透過鼻胃管、胃造口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及水分等相關處置。

 當然,這種醫療權利的表達,不是口頭說說就算數,民眾必須先參與醫療院所開設的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」,與專業的醫療團隊人員共同討論,並且僅適用於未來發生以下五種臨床條件時,包括生命末期、不可逆轉的昏迷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,或其他經政府公告的重症。

 民眾在與專業醫療團隊會談之後,一旦作成決議,還必須完成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醫院再協助將決定內容上傳註記於健保卡中。未來當真正面臨這五種臨床狀況時,醫療人員就會根據健保卡所註記的決定作處置,尊重簽署人的意願,並維護其善終權益。

 值得注意的是,參與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」時,除了預立醫療決定的本人之外,法律還規定須邀請二親等內的親屬至少1人參與,二親等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手足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公婆、岳父母、女婿、媳婦、弟媳、兄嫂、姐夫、妹夫及妯娌、連襟等。

 此外,如果想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,也必須邀請他同時出席,當民眾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這位代理人就可代表當事人表達醫療意願。如果諮商當日民眾便決定要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,還須有兩位見證人在場見證,通常參與諮商的家屬即可擔任見證人,但醫療委任代理人除外。

 至於醫院提供諮商的醫療團隊,依規定,至少須安排具有專科醫師資格的醫師1人、具有2年以上經驗的護理師1人、以及有2年以上經驗的社工師1人在場,才能與意願人及其家人作諮商討論。

 要提醒大家的是,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為自費服務,民眾如有意願,建議可先對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有基本認識,如上網瀏覽網頁、觀看衛教影片、參加相關講座等,也可參考本院網頁;其次要與家人事先討論,寫下問題與想法,才能在有限的諮商時間內充分與醫療團隊討論,作出最完善的決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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