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急性後期整合照護團隊四種類收案對象條件如下 [腦中風] 1. 急性腦中風發作後一個月內(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40天)。 2. 具積極復健潛能(具基本認知、學習能力、意願、支撐下能於輪椅或床緣至少維持一小時坐姿)。 3. 具足夠家庭支持系統者為佳。 [創傷性神經損傷] 1. 年滿18歲,因創傷性神經損傷造成失能且發病60天內之病人。 2. 巴氏量表40~70分。 3. 具積極復健潛能(具基本認知、學習能力、意願、支撐下能於輪椅或床緣至少維持一小時坐姿)。 4. 具足夠家庭支持系統者為佳。 [脆弱性骨折] 1. 年滿18歲,髖關節、脊椎骨折、不穩定骨盆骨折住院/手術(包括內固定、半髖關節置換術及全髖關節置換術、膝關節置換術)。 2. 發病或術後一個月內者。 3. 巴氏量表40~70分。 4. 每天可接受至少1小時以上之積極復健治療。 5. 具足夠家庭支持系統者為佳。 [衰弱高齡病患] 1. 高齡病患(≧75歲,且具有帕金森氏症、失智症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第三期以上之慢性腎臟病),因急性疾病入院(住院時間>72小時)治療完成一個月內,仍具有功能下降狀態。 2. 具有配合治療之認知與溝通能力,且具有足夠配合治療進行之體力。 3. 醫療狀況穩定。 4. 具足夠家庭支持系統者為佳。 以上條件需經由本院急性後期整合照護團隊評估為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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