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,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,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: 1.末期病人。 2.不可逆轉之昏迷情況。 3.永久植物人狀態。 4.極重度失智。 5.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。 讓我們可以事先決定,當未來病況經醫師確診後,屆時可以按照我們先前的書面文件【預立醫療決定書】,去表達接受、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/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,給自己一個自然善終的機會,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、善終權益,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,讓生死兩相安。 ◎ 病人自主權利法 ◎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|
||||||